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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养老保险可以跨地转移接续
——对《一个打工仔的保险困惑》一文回应
文章字数:663
  贵报12月11日刊载的《一个打工仔的保险困惑》一文中,反映商南县试马镇荆家河村八组村民范良权在广州某公司打工,对参加养老保险提出困惑。为使像范良权这样的在外务工者安心工作、踏实生活,现就我市在外打工人员普遍关心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回应如下:
  首先,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照这一政策规定,在现在工作单位无论在退休前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计算缴费年限。如果需要返乡,在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返乡后,随新的工作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如果新的工作单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和固定收入,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与转移前缴费年限一并计算。未达到退休年龄前,不得停止养老保险缴费并办理退保手续。
  其次,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两种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缴纳和享受其中一种养老保险。一旦同时参加了上述两种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黄根治 黄 丹 李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