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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合肥民营经济组织建厂房可先租后售
文章字数:612
  新华社合肥1月3日专电 (记者 姜刚)记者从安徽合肥市中小企业局获悉,该市近期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新政策,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民营经济组织新建、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将给予政策支持,其中新建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厂房的,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处置。
  合肥市中小企业局局长王十朋表示,民营经济组织新建、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等要求,将给予政策支持。新建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厂房及其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统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处置。经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租用多层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合肥市财政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不得对外转租。此外,对符合要求的民营经济组织购置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购房款5%一次性补助,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
  据悉,合肥市还规定,民营企业自愿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批准后,纳入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其建设、经营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企业自建公租房产权自持,不得对外出售,不得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