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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两部门取消十八项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文章字数:600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记者 赵 超)记者7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要求今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取消18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两部门指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同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取消的18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
  两部门还明确,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