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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亟需加强
任 杰 刘筱惠
文章字数:145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物业应运而生。但由于我市管理服务体制相对落后,物管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落实相关部门责任,促进良性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物业管理现状难如意
  目前,我市主城区现有物业公司43家,其中在市工商局注册42家,商州区工商局注册1家,全部是3级资质。中心城区已建成使用商品住宅小区21个,建筑面积150多万平方米,住宅1.2万多套,入住人口4.5万人,物业管理覆盖率100%。其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规范。据调查,多半小区都存在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现象。如,高层普遍比市指导价0.7元超收43%至70%左右。同时,加价代收水电费问题突出。水电费基本都是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比定价0.4983元超收22%至35%左右。水费比国家定价2.45元超收22%至63%。
  ——物业监管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住建、物价等多个部门。造成行政管理多头化,缺乏强力有效协调;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街道、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发挥。
  ——业委会作用发挥不够。业委会选举不规范,人员结构老化,经费来源无保障。
  ——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物业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参与意识不强。业主出席大会很难达到2/3以上,导致很多重大事项无法决定。
  物业服务管理需加强
  (一)理顺体制,强化监督。充分发挥住建、物价、公安、城管、街道和居委会等部门单位监管作用,尽快成立政府协调议事机构即物业管理办公室,理顺物业管理职能。针对我市物业服务乱象,政府应继续掌握定价权,尽快制定质价相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按照《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另外,水电企业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可由物业代收。物业管理费规定之外的公用部分合理费用,由业主分摊。住建、物价部门应对物业企业进行服务和收费考核,工商部门应将违规物业企业依法注销。还应建立健全小区竣工验收和物业接管制度。住建部门应组织小区竣工验收,监督物业交付。严防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严格遵守开发商交付住宅时,代业主确定的物业公司,服务合同不得超过2年,且到期必须无条件撤出小区,由业委会自主确定物业公司的规定,以彻底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物业”的乱象。
  (二)规范标准,改善服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各项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物业公司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不得代收或超标准代收水电费。同业主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借口停水停电,更不得违法使用暴力胁迫业主。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坚决杜绝通过乱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加强物业服务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完善机构,发挥作用。应及时成立业委会,并落实业委会办公经费。可通过经营小区公用部位(不属于业主个人的门面房,车位、公共停车棚等)收益、小区全体业主分摊、赞助等种方法筹集。还应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业委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领导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协调处理好物业与业主的利益关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物业管理与广大业主生活息息相关,业主的支持、理解和配合是物业管理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建议由住建部门牵头,物价、工商、城管、公安、街道办、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主题宣传。强化物权意识,提高业主的自律自治管理意识,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建设文明小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