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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感悟录 (85)
若 白
文章字数:1394
  读《谈治国理政》札记之三
  关于“以法治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以法治国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国家机器合理、有序运行的根本条件。实现以法治国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关于改革开放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话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讲的。它是对建国后近三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特别是针对“无法无天”的十年文革沉痛经历的总结提出的。建国后我国虽然也制定了宪法,制定了许多具体法律,但是基本上没有走出“人治”的历史迷雾,特别是后来的十年文革内乱,完全置宪法于不顾,连国家主席也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随意关押致死,更别说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利了。所以,必须以法治国是历史赋予当代国家领导者的重大使命。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关于以法治国思想有三个最突出的亮点。
  首先,把“以宪治国”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他充分肯定建国以来先后制度的“五四宪法”“八二宪法”基本是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强调指出宪法具有“至上的法制地位”,“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其二,突出强调“人民主体地位”。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他说:“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这里提出“四个决不允许”,是对执法人员斩钉截铁的要求,也是确保人民主体地位的宣示。
  其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们不能把这个提法仅仅看作是工作的要求,这是治国理政的全局战略思考。
  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说:“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里三位一体是互相关联互为因果的,缺一环都不行。没有法治政府,就不会形成法治社会;同理没有法治社会,也谈不上是法治国家。因此,必须三位一体推进,才能实现法治国家。
  习近平说:“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的能力……”因此,要建设完整的法治体系,“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权力监督,坚决惩治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何实施依法治国,四中全会的《决定》已做出全面安排,可详阅。   11月23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