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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2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国修法重奖科研人员促进成果转化
文章字数:809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 杨维汉 余晓洁)多年来,一面科研院所里科研成果“锁在深闺”,一面企业科技缺乏核心科技“嗷嗷待哺”。由于产学研脱节,有人将科技“成果”戏称为科技“陈果”。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旨在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国家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发动起来。
    此次修法,修改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了空间。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与经济的“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王振江介绍,修法坚持问题导向。目前,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产学研的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方面还不畅通,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
    为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研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比较现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可谓“大刀阔斧”,条款数量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此外,草案还对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了规定。专家认为,草案将改革决策法律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和报酬制度,加强了科技成果发布、转化服务,以及促进产学研合作、强化企业主体作用等的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