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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2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公告
文章字数:613
    商洛华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存在长期超范围、超量采石,生产中形成大量石粉废渣,并将石粉废渣非法压滤选铁,排放到瓦窑沟内随意堆放,形成松散堆积物。2014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你公司瓦窑沟石粉堆场突发溃塌,造成3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9·19”事故结案批复,由商洛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你公司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商洛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标准》(商政安监发【2011】132号),且企业发生事故后,配合调查不积极,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商洛华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伍拾万元、给予公司负责人行政处罚贰万壹千元。
    商洛市安全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受送达人宣告并当场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商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第002号)上签名,经多次协商无果,特此公告。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商洛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商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