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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将实行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
文章字数:536
  本报讯 (记者 吉文艳 通讯员 王 帅)市环保局近日印发《商洛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从4月1日起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
  《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环境违法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国控污染源连续两次以上超标排污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被列为部级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销号的;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的;被列为市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超过一年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
  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依法暂停审批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并中止出具上市、评优、评先、融资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上限处罚;建议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
  据了解,“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可适当延长。市环境违法“黑名单”将通过市环保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