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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新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知识问答(三)
文章字数:689
  七、《办法》规定赡养人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供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赡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二是生活照料。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三是精神慰藉。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四是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五是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八、《办法》对签订赡养协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但是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老年人依法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