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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3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新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知识问答(四)
文章字数:922
  九、《办法》对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是怎样规定的?
  答: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老年人财产保护的条文和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二是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采取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三是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四是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五是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和相应的所有权。六是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七是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请求公安部门予以保护时,公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八是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一、《办法》从哪几个方面加强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答:《办法》从三个方面突出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一是把积极应对老龄化上升为全省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方面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责任,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落实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推动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三是进一步拓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从养老、医疗、生活服务、健身娱乐、权益保障、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完善了赡养扶养、长期护理、宜居环境建设等制度,这必将对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