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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天津探索实行“二审速裁案件即审即结机制”
文章字数:839
  新华社天津4月1日电(记者张华迎)为进一步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实行“二审速裁案件即审即结机制”。
  据介绍,“二审速裁案件即审即结机制”具有即时随机分案、即时开庭审理、即时合议、即时当庭宣判等4大特点。“出台这一机制后,案子审理之前,控辩双方都不知道由哪个法官负责审案,而且法官也不知道他要审理什么案件,这样就最大可能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案件的可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奎彦说。
  3月31日下午,一起由车辆损毁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内开庭。与以往的二审案件择期宣判不同的是,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李纪申在审判结束后就当庭宣读了审判结果。这起案例的当庭宣判,标志着“二审速裁案件即审即结机制”正式在该院实施。
  “一直到开庭前半个小时,我才拿到这个案子的卷宗,看到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纪申坦言,实施即审即结机制对法官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也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心理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季红告诉记者,二审速裁即审即结制度的实施,要求分案、开庭、合议、宣判等环节一日完成,真正实现了简案快审,节省审判资源。“比以往同类案件审结缩短15个工作日以上,不仅大大提升效率,还能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她说。
  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如何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针对这一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实施“二审速裁案件即审即结机制”的案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流,其中可用于即审即结的案件主要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等。
  记者了解到,除了明确案件审理范围,为避免出现漏选、误选案件的情形,在开审之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两道严格的案件筛选程序:即先由民事审判业务精湛、熟悉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官进行案件初选;然后再由主管业务庭长对初选案件进行再次筛选,确保这些案件在二审时能够做到即审即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