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文章字数:537
  本报讯(记者左京通讯员王晖)近日,《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行为采取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严格管理。
  《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和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添加剂的作用和使用量等事项按许可管理职责划分到相应的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对使用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应在购买后15日内进行备案,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不得在生产场地存放未进行登记备案的食品添加剂;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再次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按相关规定在所生产或加工的食品包装上逐一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与备案内容一致;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题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采取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库储存,量取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计量器具,使用者必须建立完整的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