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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雇工受伤害 雇主应担责
文章字数:296
  本报讯 (刘新民)近日,柞水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8月,某公司将其承建的柞水县乾佑镇三星村手机基站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吴某,吴某又将工程转包给陈某,陈某雇佣原告石某为其干活。4日早,石某、陈某、余某在工地干活,当滑轮将水泥砖从坡底运到坡上工地后,余某在用弯刀砍剁捆绑水泥砖的铁丝时,弯刀与刀把脱离,弯刀飞向石某,将石某的左眼砸伤。原告受伤后医疗费得到了赔偿,但各雇主拒绝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声称谁致伤由谁赔。石某的生产生活一时陷入困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之处,并一次性赔偿石某误工费等共计3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