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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国税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
文章字数:1214
  问:目前对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政策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以上两个文件主要从范围和金额两个角度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进行了明确,是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主要依据。
  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额指免税销售额、自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和代开普通发票销售额。
  问: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该优惠不区分行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问: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营业税项目,应该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问: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纳税人能享受这项优惠吗?
  答: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因此类纳税人申报方式为按次申报,无法核实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故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可享受按次申报起征点优惠政策,按次申报的每次销售额起征点为500元。
  问:应享受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如何处理?
  答:对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应缴的增值税款。
  需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申请退税的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制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问: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享受起征点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