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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下梁法庭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文章字数:485
  本报讯(通讯员郭吉琴记者杨鑫)5月11日,柞水法院下梁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12月2日,由被告党山担保,原告曹平借给代小军3万元,党山在代小军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按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代小军没有偿还借款且没有音讯,原告将担保人党山诉至法庭请求偿还借款3万元。
  当法庭干警向被告党山送达诉讼材料时,被告却振振有词的说到:“曹平没有把钱交到我手中,我也没用曹平的钱,我凭什么给他还钱,我当时就只是在借条上写了一个名字而已,他告不着我,你们找代小军要钱去……”看着被告党山愤怒的表情,承办法官根本没有插话的机会,只有等到被告党山发泄完不满的情绪后,法官耐心地给党山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看完法律规定后不好意思的说道:“我没上几年学,不懂法律,我认为钱我没有拿,也没有用,只是签个名字而已,没想到要承担这么大的法律责任,”说完便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文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