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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全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宣判
文章字数:333
  本报讯(记者李敏通讯员卢宁)日前,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村民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为我市污染环境犯罪第一案。
  自去年4月24日新环保法修订通过后,镇安县环保、公安部门强强联手、主动出击,联合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危险废物、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等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摸排,于2014年5月29日将正在利用氰化钠非法氰化提炼黄金的南某当场抓获,经对非法氰化物、排放物及炸药等分别送达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实验测试中心等部门鉴定,由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8日镇安县人民法院以镇安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对南某犯污染环境罪作出了以上判决。
  该案的成功侦办与宣判,向无视环保法律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