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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字数:745
  《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9)其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