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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立新规
文章字数:583
  本报讯(王晖 黄杰)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了《商洛市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和指导,为全市食品添加剂使用确定了新规矩。
  《意见》明确要求,全市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企业、小作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已许可和正在办理许可的企业都必须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备案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及用量等信息要向群众公开,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进货台账。要求使用者对每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坚持索证索票,保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追根溯源。使用者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进行添加,不得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更不能添加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物质。要建立完整真实的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和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要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要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上锁,小型餐饮企业或小餐饮店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餐饮服务单位所使用的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全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使用者逐企业建立档案,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要限时敦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做到无遗漏、无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