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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字数:36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