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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实施分类施保
文章字数:624
  分类施保的标准是什么?
  分类施保指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城市三无人员、70岁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八类特困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
  目前,我市严格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规定的低保分类施保标准: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
  (二)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
  (四)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
  (五)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六)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七)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
  (八)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低保金不得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增发比例最高一项补助,不得累加享受。(贺秦菊杨堡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