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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级机关公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及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字数:1426
  第七条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市级各执法执勤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按编制数的60%予以保留,其中公安商州分局及其派出所,工商商州分局及其工商所,按现有编制数的70%予以保留使用,其余车辆全部取消。经批准10个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严格按《商洛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执行,取消车辆按一般公务用车的处置程序进行。
  第八条划拨服务公司车辆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车改办和服务公司从市级剩余车辆中,挑选车况相对较好的一般公务用车150辆划拨到服务公司,作为政府对服务公司的资本投入。服务公司要确保政府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接受政府监督。
  第九条取消车辆的划转及处置。由市车改办和服务公司根据取消车辆状况,具体采取划拨服务公司、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时应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处置程序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单位集中封存。各车改单位接到市车改办保留车辆的核准通知后,将取消车辆于2015年6月30日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车辆集中封存在本单位停车场地,并粘贴制式封条(附件1)。同时,备齐车辆档案及相关手续。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等材料以及随车工具;上缴车辆要求无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须在封存停驶之日起3个月以上。因车辆手续不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部门负责自行完善相关手续。市车改办及相关部门对各车改单位封存的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二)划转移交服务公司。市车改办和服务公司从各单位取消车辆中,确定划转到服务公司一般公务用车150辆,要求车改单位于2015年7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车辆停放到服务公司指定的场地。同时,由移交单位和服务公司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车辆移交档案清册和调拨单(附件2)上签字确认。车辆移交后单位因公务需要用车的,主动向服务公司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涉及车辆、人员及安全等责任、费用全部由服务公司承担。
  (三)办理强制报废。对于黄标车辆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由原车辆使用单位报市车辆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认定,并报经市车改办同意后,由车辆原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四)对外公开拍卖。对于划转和报废后剩余的其他车辆,进行分批分次公开拍卖。车辆拍卖的原则是:公开公正、效益最大。方法步骤是:
  1.由单位将车辆档案及相关手续交市车改办,市车改办先向市财政局移交拍卖处置车辆手续,在拍卖前3日由市车改办协调单位将拍卖车辆集中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以提供展示。
  2.遴选确定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3.在商洛日报、商洛政府信息网、财政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4.委托评估拍卖。拍卖底价原则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低于基准价。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市车改办备案。拍卖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第十条调整资产账务。车辆处置到位后,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分流处置的车辆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各相关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账务,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车辆移交及处置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垂直管理单位的车辆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