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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传统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异地迁建
文章字数:730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韩洁 杜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公安部3日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坚决制止和打击传统古建筑被异地迁建、盗卖等行为,并将在全国启动专项督查。
  通知指出,传统建筑是民族生存智慧、建造技艺、社会伦理和审美意识等中华文明成果的集中载体,是难以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但近年来异地迁建传统建筑、盗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现象日趋严重,不少传统建筑遭到破坏。
  通知要求,各省级住建部门要抓紧开展本地区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包括调查传统建筑产权、建成年代、形制结构、保存现状等房屋和构件信息,并拍摄照片存档。各省份要于2016年6月底前将信息汇总上报住建部。
  三部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认定传统建筑。因拆除传统村落中认定传统建筑,严重破坏村落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撤销认定传统建筑所在村落的“中国传统村落”等称号,并通报批评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传统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不得实施异地迁建。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异地迁建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责令停工,任何单位不得纵容异地迁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制止异地迁建不作为并违规办理各类规划、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的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异地迁移认定传统建筑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办理相关登记后实施就近迁移保护。
  三部门还强调加强传统建筑交易管理,提出要引导公益热心人士义务参与认定传统建筑的日常看护,探索发起认定传统建筑一对一监护的志愿者保护等行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群众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