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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一)
文章字数:927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各县区各部门执行全市的公车改革总体方案,不再制定各自的总体方案,但应按照中、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
  三、总体目标
  201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镇(办)以上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下半年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党政机关完成后再制定政策执行。
  (二)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属改革范围。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