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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三)
文章字数:1575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承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1.合理确定保留的公务用车
  除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各保留1辆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3辆应急公务用车,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2辆应急公务用车;市委机要局、保密局、市政府应急办承担机要、保密、应急工作任务的用车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其他市级机关均不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市级各部门在机构编制中没有设置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不核定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设置有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按照每个机构保留1辆服务用车的标准执行,但该机构原本没有配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不得新增加车辆。
  县(区)委办公室、县(区)政府办公室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2辆应急公务用车,县(区)人大办公室、县(区)政协办公室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1辆应急公务用车;其他县(区)级机关均不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配备到“四套班子办公室”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服务平台的车辆也可用于地方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镇(办)在编在岗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全部参加车改,各镇(办)可保留1辆应急公务用车。
  市、县(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可各按1辆调研、视察车辆配备,不固定给专人使用,用于保障下乡调研等活动。上述保留调研、视察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编制总量控制,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省公车改革办公室批复,我市保留公务用车385辆(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其中市本级111辆,县(区)本级共176辆(商州区26辆,其余各县均为25辆),镇(办)98辆。
  2.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部门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
  黄标车全部报废处理,其他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鉴于我市原有车辆配备管理严格、基数小、执法执勤涉及交通条件复杂的实际,全市各级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为基数测算,市级部门按照不超过60%,县(区)级部门按照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各地要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综合执法标识。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安全、纪委(监察)、工商、地税、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水利(仅限于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督)等12个部门)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通过租赁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的车辆保障公务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