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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南首例生产销售假药案宣判
文章字数:627
  本报讯(罗俊 黄艳华)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医用氧气)案,被告人王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3年8月13日,王海峰(河南省西峡县人)在商南县注册成立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用氧气生产、充装及销售。自2012年1月以来,王海峰多次从外地购进医用液态氧,在康健公司进行生产、充装成气态医用氧气销售。期间,为追求高额利润,王海峰又多次从河南等地购进工业液态氧,并以工业液态氧作为原料冒充医用氧在其公司充装后进行销售。截至2014年3月,康健公司先后将245.9吨医用液态氧和295.72吨工业液态氧生产、充装成气态医用氧气后销售到商南县、丹凤县、洛南县、商州区等地20余家医疗机构,累计销售氧气共计117200余瓶,销售金额达407余万元;还向部分工矿企业和个体户销售氧气500余瓶。通常情况下,每立方米(1.14吨)液态医用氧大约充装160瓶(40L)气态医用氧,王海峰购进的245.9吨医用液态氧约可充装34500余瓶气态医用氧。2014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峡县中医院内科病房将王海峰抓获。审理中还查明,康健公司曾于2013年7月17日因充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被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2014年6月17日因生产销售无合格证标签的医用氧气被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罚款318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海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使用工业液态氧原料生产医用氧气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