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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州杜某某涉访犯罪被判刑
文章字数:1052
  据商州区人民法院消息,商州区麻街镇农民杜某某,因上访期间涉嫌犯寻畔滋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移交商洛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羁押。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寻畔滋事罪。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因其子杜某死因不明、其妻王某某死因不详及火化不知情为由进行信访,在公安机关处理答复后,仍以上述理由多次赴省、进京并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期间,因非法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书面训诫7次,被商洛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次。被告人杜某某仍于2014年4月22日进京窜至中纪委门前,与其他上访人员一同采用蹲坐、跪门方式上访,围堵中纪委大门,经劝阻拒不离去,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及门前公共秩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机关说明,中纪委保卫处证明,商洛市公安机关对杜某某上访的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5名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机关说明、训诫书,中纪委保卫处证明,商洛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杜某某上访的报告、视频资料等,杜某某书写的保证书、领条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非正常上访,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同他人聚集在中纪委门前,采取跪门方式上访,严重影响了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及中纪委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不再因其子和其妻死亡之事无理取闹,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辩护人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