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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中级法院对3名抢劫杀人犯执行死刑
文章字数:912
  本报讯(周鹏飞 庞娟)9月18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犯周斌、安众和故意杀人犯贺江鹏三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2012年7月,罪犯周斌、安众预谋到丹凤县峦庄镇汪家沟村涂某甲经营的大鲵养殖场抢劫,周斌还纠集邵某、牛某某(犯罪时未成年)等人(均已判刑)参与。7月17日,8人携带砍刀、管刀等,租乘两辆面包车到达大鲵养殖场外,周斌安排王某某看守车辆,其余7人分两组实施抢劫。周斌、安众、邵某持砍刀进入院内,发现涂某甲之父涂某乙,安众将涂某乙扑倒,三人持砍刀朝涂某乙头部、颈部和身上砍击,后安众持匕首划割涂某乙颈部,致涂某乙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涂某乙之妻吴某闻讯后从厨房出来,周斌、安众、邵某持刀砍击吴某喉颈部等处,安众持匕首划割吴某颈部,致吴某左颈总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与此同时,牛某某、王某、白某持砍刀、郭某某持管刀进入养殖场内,在一房间内发现看场人张某,几人持刀追砍张某,张某试图反抗时,周斌、邵帅赶至又朝张某头上、身上砍击,将张某砍倒在地。安众持斧砸开大鲵库房门,与周斌、邵某抢走大鲵24条,牛某某在涂某甲住房内抢走4部手机。逃离现场前,周斌又持刀朝张某颈部和后背处猛砍三刀,致张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周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安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后周斌、安众等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周斌、安众死刑。
  罪犯贺江鹏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2013年1月,贺江鹏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将张某某胳膊打伤。贺江鹏认为其与张某某的矛盾系同组村民王某某挑唆所致,遂将王某某叫到家中,与张某某、王某某理论。因言语不和,三人发生争吵、厮扯,贺江鹏顿起杀人之念,抓起室内一把斧头分别朝王某某、张某某头面部、颈部等处砍击数下,致王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该院对贺江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贺江鹏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贺江鹏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