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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男子酒后身亡 聚会组织者被判赔偿
文章字数:373
  新华社兰州11月5日专电(记者 张钦)“将进酒,杯莫停”,古人诗意虽好,但饮酒真要适可而止。甘肃嘉峪关市民王某饮酒后不慎摔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当地法院判令聚会组织者、倡议者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4年7月25日晚,嘉峪关市民王某获邀到当地一家酒店聚餐,共有12人参加饭局。当晚,王某酒醉回家,路上意外摔倒,抢救无效死亡。时隔近1年,王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聚会发起人、倡议者和参加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11名被告承担由王某酒醉意外死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0%,并赔偿王某死亡给他们造成的精神损害。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聚会组织者和倡议者,在王某过量饮酒后未尽到护送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聚会的两位组织者、倡议者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9.4万元。同时,判令其他参加者各向王某家属补偿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