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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票据相衔接
文章字数:350
  我市自今年开始,启动实施了大病保险制度,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实现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又实行了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票据相衔接,从而完善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帮助贫困人口的患病者恢复了健康。
  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票据相衔接首先要进行申报,对符合享受大病保险的住院患者,必须先报大病保险,经农合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再向民政部门申报医疗救助。对于经农合疗报销和大病保险赔偿后符合民政医疗救助,可以再申报医疗救助的要提交以下资料:保险公司出具的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住院结算票据和农合疗报销结算单复印件、住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医疗救助申请书、审批表,同时各镇办复印一份存留。(李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