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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公告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对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但未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的车辆予以公告,请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商洛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车辆,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将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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