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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文章字数:2272
  一、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二、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⒈按水量划分: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3立方米/秒(含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⒉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⒊水利水电工程:中小型水库;水力发电装机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或者水库电站工程;⒋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同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据以上分级权限属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省级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⒈按水量划分:
  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取水;
  ⒉按项目管理权限: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⒊水利水电工程:水力发电装机在5000千瓦以下(不含5000千瓦)非水库电站工程(此权限不得下放);
  ⒋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其它规定
  属于流域机构审批的取水许可,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后转报流域机构。
  三、申请取水许可的时间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2份;2.申请书一式六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6.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7.水利工程供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协议;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9.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机关限批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限制审批:
  ⒈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指标,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设施建设,解决新增用水需要;⒉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⒈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⒉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产品项目,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⒊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⒋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⒌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规定
  ⒈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⒉对未达到原审批取水量的项目,审批机关要对项目用水及时核查,调整审批水量指标;⒊对已批准取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建设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一律作废。
  六、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时间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时间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⒈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⒋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计量认证情况;⒌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⒍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⒎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其中,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三)其他规定
  ⒈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取水许可证不超过1年;⒉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⒊取用水户(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