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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章字数:285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按照省上要求,我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悉,本次提标是在2014年10月1日提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375元/人/月提高到425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2250元/人/年提高到2500元/人/年,实行分档救助,其中A档205元,B档170元,C档70元。
  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次提标将惠及全市8.6万余户16.8万城乡低保对象。各县区民政部门将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按照新的标准对低保家庭进行保障,并对第三季度的低保金提标部分,按差额进行补发。(贺秦菊 杨堡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