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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全面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文章字数:924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1]84号)第五条: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由水利工程或其他供水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以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用于农业灌溉和人畜饮水的;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管权限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和管理。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征收和管理。
  ㈠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征收。
  ㈡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含0.5万立方米)的取水;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
  ㈢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用水,其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㈣跨行政区域的取用水,其水资源费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㈤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以下规定征收和管理。
  水力发电装机在10万千瓦以上(含10万千瓦)电站的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水力发电装机在1-1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水力发电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的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水库、渠道等取水设施附属的水电站发电用水,其水资源费按取水设施审批权限分级征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