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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1216
  第二部分市容管理
  1、《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的?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为什么要制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答: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4、什么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5、如何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6、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7、在城市管理中关于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立面有哪些规定?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有什么规定?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