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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不动产登记局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文章字数:795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和市政府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部署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有关规定,现就商州区行政区划范围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商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由市级管理的商州区“四办两镇”区域、由商丹园区管理的商丹工业园区商州辖区范围,以及由商州区管理的“四办两镇”以外区域。
  二、登记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办理地点
  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设在商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位于商洛市移动路南段。咨询服务电话:0914-2366755。
  四、有关事项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商州区行政区划内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由商洛市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房屋、土地、林权等相关权利证书一律停止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农村个人住宅及宅基地登记业务由各镇国土资源所受理初审后递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时,更换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本着不增加市民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收费仍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等文件执行。中介技术服务费按相关标准由服务单位收取。
  商洛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