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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1251
  第三部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
  8、商洛市市区内哪些区域的屋顶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答:《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农路、北新街、名人街、江滨大道、通江路、州城路、文卫路、中心街沿线建筑密度高,人流量密集,屋顶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
  9、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吗?
  答:《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当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10、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申请延期吗?
  答:可以。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于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11、开业庆典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吗?
  答:《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类开业庆典等商业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同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设置。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12、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到期未拆除的行为应如何管理?
  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如何管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