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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知识问答(三)
文章字数:596
  五、《办法》将老年人的标准年龄界定是多少?
  答:修订后的《办法》延续了原《办法》的规定,将老年人的标准仍然界定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六、《办法》对各级各部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发改、财政、人社、建设、国土、规划、卫计、文化、体育、教育、交通、旅游、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有关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七、《办法》对为老服务志愿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倡导组建各种志愿者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引导、组织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义务助老活动,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要积极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对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助卫以及聊天、咨询等义务服务。
  八、哪些属于扶养关系?
  答:扶养是平辈、同辈之间的事情,发生在配偶(夫妻)、兄姐与弟妹之间。一是老年人与配偶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二是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关系。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九、《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有哪些义务?
  答:赡养(扶养)人应担负起赡养(扶养)老年人的责任,切实履行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料等义务。与老年人分居的家庭成员,应保持与老年人的经常联系,定期回家探望。(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