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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知识问答(四)
文章字数:851
  十、《办法》规定的赡养(扶养)人不得对被赡养(扶养)人实施的八种行为是什么?
  答:(一)有赡养(扶养)能力的赡养(扶养)人,不得把应由家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推给社会;
  (二)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三)不得侵占老年人的住房、财产、养老金、生活保健补贴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耕作和家务劳动;
  (五)不得遗弃、虐待、忽视、冷落老年人;
  (六)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与老年人一起居住的赡养(扶养)人因进城居住或移民搬迁不得拒绝老年人随迁;经济条件好的家庭不得与老年人分家立户,并以困难为由索要政府救助;
  (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不得以老年人再婚为由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八)不得强行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分开赡养(扶养)。
  十一、《办法》对社会上比较关注的“啃老”现象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亲属要求老年人资助时,老年人有权拒绝。
  十二、《办法》对赡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什么规定?
  答: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十三、《办法》对于困难老人在五保、低保、医保等救助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居住在城镇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征得本人同意后,可送市、县区社会福利院供养;居住在农村的,由镇办政府和村组负责落实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政策,或者送当地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对因灾因病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和赡养(扶养)人缺乏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家庭经济贫困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给予部分或全额代缴。(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