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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基础常识(五)
文章字数:598
  第二部分
  六、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七、土地已抵押的房屋能否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土地抵押后,房屋建好,不影响房屋的初始登记。但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和其他抵押权登记。我国《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土地抵押后,地上新建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是,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要一并拍卖。所以,如果土地抵押的情况下,再办理转移或其他抵押登记将会造成房地主体不一致,违背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主体一致”原则。因此,土地抵押后,如果产权人还想出售房屋或者再设定抵押权,可以注销原土地抵押重新做房地产抵押登记或者变更原土地抵押范围后,对不在抵押范围的房地产可以出售或者再设定抵押权。
  八、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