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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知识问答(九)
文章字数:650
  二十四、《办法》针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一)积极推进城镇老年住宅小区建设试点,通过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精心设计,逐步建设富有商洛特色的宜居住宅小区。
  (二)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农村移民搬迁和危房改造,应优先配租、配售,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困难老年人家庭实行政策倾斜,加大扶持力度。
  (三)城市居民小区、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厕等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四)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二十五、《办法》重点保障老年人哪些权益?
  答:《办法》对权益保障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其中对老年人重要的权利有四项:一是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规定老年人在无赡养(扶养)人、因灾因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个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是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以满足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享受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的权利。三是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对老年人乘车、就医、游览等方面社会优待内容进行了细化,充分保障老年优待政策的落实。四是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积极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