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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知识问答(十)
文章字数:708
  二十六、《办法》对“老有所为”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各级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发挥老年人的特长和作用,在科技推广、基层社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关教青少年、非物质遗产保护、地方志编撰等方面,为老年人积极参与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二)推进基层老年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老年人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幸福商洛的积极力量;
  (三)建立基层老年协会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四)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和危险作业;
  (六)办好市、县区老年大学和镇(办)、村(居)老年学校。
  二十七、《办法》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不履行赡养、扶养或者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办法》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办法》的实施时间?
  答:《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31日废止。2006年6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