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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1061
  第四部分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6、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篦、阀门、管道;
  (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除盗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除盗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