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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食用农产品销售将有规可依
文章字数:547
  本报讯(记者 贾书章 通讯员 张小勇)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国家层面上首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的部门规章,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范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一步明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委托合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等工作,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办法》要求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等,进一步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该《办法》还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未按规定处理,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将按照该办法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夯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