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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1192
  第四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8、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
  (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
  (三)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
  (五)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除盗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关于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有哪些规定?
  答:《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0、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