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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1159
  第五部分垃圾管理
  5、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行为,应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商洛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随地吐痰、便溺,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应如何处罚?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现随地吐痰、便溺,抛撒、焚烧纸钱冥币行为的,应对当事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现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应对当事人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8、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应如何处罚?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现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如何让处罚?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0、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可以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吗?
  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商洛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