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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基础常识
文章字数:597
  第三部分
  一、《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我国历来就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依法有效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证书发放是否及时、记载内容是否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二、哪些情况下应该申请不动产登记?
  需要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很多,以房地产登记内容为例,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1、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2、土地用途经过批准发生改变,可以申请用途变更登记。
  3、房屋及其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与,权利人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利用房地产物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5、发现自己的权利登记有误,或者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而他人不配合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7、房地产灭失或房地产权利人放弃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8、购买房地产,但暂时还不能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为防止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