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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基础常识
文章字数:703
  七、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原因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原权利人怠于申请注销登记,而登记簿上记载的仍然是原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不仅容易造成登记簿管理上的混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依职权直接进行注销登记。
  八、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九、伪造、变造不动产证书、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十一、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
  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