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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765
  第五部分垃圾管理
  18、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发生沿途丢弃、遗撒、滴漏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9、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该如何处理?
  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需要设置临时环卫设施吗?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