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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2015年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发布
文章字数:2151
  本报讯(记者 张瑞)3月14日,记者从商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3·15”消费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全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87件,解答消费咨询124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多万元。
  在“3·15”来临之际,商洛新闻网特为广大网友列举2015年度商洛市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涉及加气站加气量不足、误导购买保健器械、汽车维修质量、商家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方面。
  案例一:加气不足欺骗消费者
  1月9日,洛南县8名出租车司机联名投诉,洛南县某加气站出现加气气量不足,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问题。经专家现场检测,该加气站的6把加气枪只有一把合格,其余5把均不合格,其中最大误差4.5﹪(国标允许正负误差1﹪)。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加油站对不合格加气枪重新检测调试,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调查结果:由加气站一次性赔偿洛南县146辆出租车共计10254.13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加气站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盲目购买保健器械难退货
  2015年11月1日,张某到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15年10月份在柞水县某保健器材销售商樊某处,经该公司同意,将该公司一个治疗失眠的保健床垫拉回家免费体验。体验5日后觉得效果不理想,不想购买,就找到樊某想退货,遭到樊某拒绝,樊某称要付6600元购买,或者交3000元退货。张某称自己患有神经衰弱常年失眠,由于治病心切,又受销售人员上门免费体验、夸大保健医疗器械功效的诱导,自己才拉回床垫体验,现在商家要强行卖给他,投诉要求处理。
  调查结果:该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有违公平交易的行为,敦促其立即为消费者退货,经多次调解处理,张某最终支付樊某600元运输费将床垫退给樊某。
  案例三:超市商品标价不清误导消费者
  2015年1月27日,有匿名消费者在《中国西部网》登载文章投诉举报,称其2015年1月13日在镇安县某超市购买柚子,标示两个价格,结账时按标示高的结算,消费者认为该超市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调查结果:此事由于超市工作失误,调价后新旧标价同时反映在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结账时收银员按照原价结账,导致客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由于消费者是匿名,证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超市有其他违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超市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超市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四:汽车维修质量有问题
  2015年4月13日,一河南籍消费者在商南县城关镇一汽车修理厂维修汽车,更换离合器压盘等配件,共付修理厂2800元,其中零配件费用2400元,修理费400元。汽车修理行驶大约500公里后,又坏到高速路上,找修理厂不予理睬。
  调查结果: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调解,修理厂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离合器压盘,并退还1100元不合理款项。
  案例五:住宿索要发票被收费
  2015年2月15日王某在县城一宾馆住宿,退房结账索要发票时,服务员要其多给10元开发票费用,王某认为宾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调查结果:通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宾馆负责人意识到自己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立即给王某无条件出具了发票,并对其工作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案例六:违法医疗广告虚假宣传
  蔡某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山阳县京阳中医诊所”,而其于2014年9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将其名称变更为“国医堂”“山阳县国医堂中医专业”。当事人未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委托江苏某印刷品广告公司为其制作《京阳、山阳国医堂中医馆中医中药宣传手册》8000份,用于对外广告宣传使用。
  调查结果: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了扩大医疗市场份额,争取市场竞争优势,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印刷制作《山阳国医堂中医馆中医中药宣传手册》,采取不正当手段,对其诊所、从业人员等医疗服务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七:周某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产品
  2015年3月16日,市质监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商洛市某小区地下车库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的质量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工程承包人周某(个体)购进的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雨中情”牌防水卷材共计310卷,已施工使用200卷,剩余110卷。2015年3月17日,经相关机构鉴定,判定该批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110卷假冒防水卷材采取了异地封存。涉案货值共计3.56万元整(封存物品货值12632.25元)。
  调查结果: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剩余的假冒防水卷材110卷;对已经使用的进行二次返工,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通过。处该批产品货值50%罚款计人民币1.78万元。
  案例八:某豆制品公司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商洛市工商质监局在开展冬季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督查检查时,发现某豆制品公司使用的LSG0.25-0.4-A2型蒸汽锅炉本体下脚圈附近私自挖补170mm×270mm,维修质量过差,焊缝有渗漏;未进行安装修理质量监督检验;锅炉无运行记录;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安全管理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调查结果:对该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锅炉进行拆除,对企业新购的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对锅炉的安全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协助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完善相关制度、记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