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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发布(之一)
文章字数:620
  案例1
  被执行人孟军、孟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各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镇安县法院作出的(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军、孟波、孟欢、朱宗霞、孟蓉共同偿还原告欧阳龙借款3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欧阳龙向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10日,镇安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军的奥迪轿车,准备扣押该车。孟军以寻找行驶证和车钥匙为由躲入酒店内,电话叫来潘乐乐,并伪造自己欠潘乐乐15万元并已将车辆抵押给潘的欠条一张,让潘借此开走奥迪车,被法院执行干警阻拦。被告人孟欢赶至现场后,同意驾驶该奥迪车前往镇安县法院,潘乐乐及法院执行干警随车同行。途中,孟欢强行驾车开往西安方向。法院执行干警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设卡拦截,被告人孟欢遂将车开至王家坪社区对面路边弃车逃跑。后孟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孟欢投案自首。归案后,孟军、孟欢自觉履行了(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镇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孟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孟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人孟欢和孟军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采取威胁、危险方式阻挠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郭芳 侯向锋)